(2016)粤0307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与罗宗萍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罗宗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61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付代广,男,汉族。被告罗宗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宗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