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毅坤 张钦非法持毒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毅坤,张钦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刑初76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毅坤,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张钦,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两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毅坤、张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毅坤、张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3日凌晨0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报在本市浔阳区时代华府小区5栋楼下抓获被告人张钦,当场在张钦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白色粉末2袋。随后,民警立即对被告人张钦的住处即时代华府5栋2单元605室进行搜查,从张钦卧室床头柜桌面上查获疑似毒品氯胺酮白色粉末1袋,从卧室床头柜抽屉内查获疑似毒品氯胺酮白色粉末1袋,从卧室床下查获疑似毒品氯胺酮白色粉末1袋,以上查获疑似毒品氯胺酮白色粉末共5袋(共重264.55g,检出氯胺酮成分)。民警在搜查房间时抓获屋内另一卧室居住的被告人胡毅坤,同时从胡毅坤卧室的电脑桌抽屉内查获疑似混合毒品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简称MDMA)黄色晶体11袋(共重232.58g,检出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和疑似混合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会所粉末6袋(共重9.26g,检出甲基苯丙胺、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从电脑桌桌面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1袋(重0.16g,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氯胺酮白色粉末1瓶(重3.06g,检出氯胺酮成分)和疑似毒品麻古红色颗粒1粒(重0.09g,检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胡毅坤、张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毅坤、张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张钦非法持有毒品折算成海洛因13.227克;被告人胡毅坤非法持有毒品折算成海洛因23.564克、甲基苯丙胺9.47克。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毅坤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MDMA等混合毒品,且达10克以上;被告人张钦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264.5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毅坤、张钦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后,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毅坤、张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毅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张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美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维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