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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某、柳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柳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笑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柳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2016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谢卿,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柳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杨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张笑俏、被告人柳某及其辩护人谢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孙某(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情澎湃,小青春”)以牟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向要加入群的人员收取微信红包,在“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重走青春”微信群内,共发送淫秽视频1468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4.76元。2015年8月17日至8月30日期间,被告人柳某(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细细”)在明知“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微信群系发送淫秽视频从中牟利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人孙某的请求,在“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微信群内发送淫秽视频93部。2015年9月1日至9月5日期间,被告人柳某在“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微信群内发送淫秽视频6部。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予以证实。被告人孙某、柳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孙某是主犯,被告人柳某是从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孙某主观恶性不大;2、虽然认定被告人孙某为主犯,但其与被告人柳某的主从犯作用有别于其他案件的主从犯作用;3、被告人孙某传播的人员相当固定,其影响力相对而言会小些,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5、被告人孙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6、被告人孙某无前科,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被告人柳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柳某以前没有受过任何处罚,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柳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孙某(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情澎湃,小青春”)以牟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向要加入群的人员收取微信红包,在“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重走青春”微信群内,共发送淫秽视频1468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2.2元。2015年8月17日至8月30日期间,被告人柳某(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细细”)在明知“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微信群系发送淫秽视频从中牟利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人孙某的请求,在“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微信群内发送淫秽视频93部。2015年9月1日至9月5日期间,被告人柳某在“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微信群内发送淫秽视频6部。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孙某、柳某身份情况;2、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其的微信号是×××,昵称为“情澎湃,小青春”,2015年8月份其先后建立了“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和“重走青春”的微信群,这两个微信群都是大家要给其发微信红包才能进入微信群的,其通过换群的方式来实现一个月收一次钱,其每天都会在群里发几十部淫秽视频,直到2015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大概发了上千部的淫秽视频的事实;(2)经过其核对确认,其通过微信群发送淫秽视频牟利的微信红包的个数及金额;(3)2015年8月中旬左右,其在群里让“细细”照顾下这个群,“细细”总共在“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的微信群里发了一百部左右的事实;3、被告人柳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的一个微信号为×××,昵称“细细”,于2015年5、6月份的时候在微信群认识了“情澎湃,小青春”,加入了“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的微信群,8月份的时候,“情澎湃,小青春”在群里让其帮他在群里发视频,其就答应了,鉴定出来有93部,其之后也会偶尔发几个黄色视频,鉴定出来6部,其是没有好处的,到了9月份,“情澎湃,小青春”又要换群,要继续给他微信红包,其觉得没意思就没继续给他发红包后就退群的事实;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初至8月17日期间,其在微信群中发淫秽视频并从中进行牟利,其的淫秽视频主要是来自“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和MIKI的群转来的,其是花钱加入“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微信群,“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微信群的群主是“情澎湃,小青春”的事实;5、扣押决定书,证明侦查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孙某处扣押“三星”S5手机1部,从被告人柳某处扣押“酷派”手机1部的事实;6、流动人口当前信息,证明刘某暂住地址为莲都区丽东新村8号的事实;7、丽开公鉴字(2015)4号、9号、10号、11号、1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明2015年8月17日至10月9日期间,被告人孙某发送淫秽视频经鉴定为1468部,被告人柳某发送淫秽视频经鉴定为99部的事实;8、丽开公(网警)远勘(2015)12号、14号、17号、18号、21号远程勘验笔录及光盘、丽开公(网警)勘(2015)18号、21号、26号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光盘,证明公安机关对“寡妇村最后一个女人”、“重走青春”微信群的成员传播淫秽视频的情况进行取证以及被告人孙某微信红包收取情况的事实;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孙某、柳某归案经过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柳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中孙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光盘,证实被告人孙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时间内,其非法获利为人民币122.2元,故对起诉书认定的非法获利人民币404.76元,本院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柳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及无犯罪前科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柳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柳某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无犯罪前科,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二、被告人柳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孙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2.2元,予以追缴;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威丽人民陪审员  武文丽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一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