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699号原告:吴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章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好,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现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