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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699号原告:吴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章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好,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现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