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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田兴举与胡一东、陈凯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兴举,胡一东,陈凯波,徐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田兴举。被执行人胡一东。被执行人陈凯波。被执行人徐泽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兴举与被执行人胡一东、陈凯波、徐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一东、陈凯波、徐泽亮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6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三��十六日代书记员  丁适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