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陈祥哲、黄莉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陈祥哲,黄莉苹,郭华德,黄鹏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0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168号。负责人:蔡国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茂池,该支行员工。被告:陈祥哲,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星光路**号*单元***室。被告:黄莉苹,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星光路**号*单元***室。被告:郭华德。被告:黄鹏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陈祥哲、黄莉苹、郭华德、黄鹏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祥哲、黄莉苹偿还借款本金50579.55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9月17日的利息及罚息2527.13元,以及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7.55%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郭华德、黄鹏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40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祥哲、黄莉苹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3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4年8月25日,被告陈祥哲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祥哲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年利率13.5%,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被告陈祥哲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被告郭华德、黄鹏鹰分别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各一份,为被告陈祥哲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被告陈祥哲在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4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陈祥哲发放贷款200000元,由被告陈祥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上签字确认,同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8月25日止。借款后,被告陈祥哲偿还部分本息,尚欠贷款本金50579.55元,截止2015年9月17日的利息及罚息2527.13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祥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借款本金50579.55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9月17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2527.13元,以及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7.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郭华德、黄鹏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28元,由被告陈祥哲、郭华德、黄鹏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吴颖琼人民陪审员 魏书新人民陪审员 季晓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