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550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1983年5月25日生。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生。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功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