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邓玉红与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红,张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421号原告:邓玉红。委托代理人:马伟,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红诉被告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玉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邓玉红承担。审 判 长 周 鹏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