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宜兴市裕民炉料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裕民炉料有限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裕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5052392-7.法定代理人:吴国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组织机构代码:66623999-0.法定代表人:杨齐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宜兴市裕民炉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民二初字第0042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曹必祥代理审判员 孙 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