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于琪贺、赵玉峰与沈阳森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佟纯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琪贺,赵玉峰,沈阳森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佟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743号原告:于琪贺,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程立,辽宁时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玉峰,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程立,辽宁时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森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综合保税区保税路1号A4-452室。法定代表人佟纯。被告:佟纯,女,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受理原告于琪贺、赵玉峰诉被告沈阳森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佟纯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佟纯银行存款人民币774,0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佟纯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74,0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景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