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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字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红诉被告靖宇县赤松镇人民政府、李英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字111号原告:王春红,女,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委托代理人:孙明军,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被告:靖宇县赤松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靖宇县赤松镇。被告:李英伟,男,1990年5月21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红诉被告靖宇县赤松镇人民政府、李英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茹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