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民初字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红诉被告靖宇县赤松镇人民政府、李英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字111号原告:王春红,女,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委托代理人:孙明军,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被告:靖宇县赤松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靖宇县赤松镇。被告:李英伟,男,1990年5月21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红诉被告靖宇县赤松镇人民政府、李英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茹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