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执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宋永强与姚金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宋永强与被执行人姚金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6902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金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2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永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施 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