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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234号原告: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君,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国辉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给付诉争货款,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欧 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鸿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