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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代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初629号原告:代某,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孟集镇。委托代理人:胡冬梅,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孟集镇。原告代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国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冬梅,被告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被告便经常无故对原告实施暴力,原告为了孩子一再忍让,被告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此外,被告还迷恋赌博,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顾,其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诉求:1、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债务平均负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手机短信,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威胁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离婚理由不是事实,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除春节期间和亲友娱乐性打麻将以外,从来没有参与赌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8年10月19日生育长子李大某,2010年12月26日生育次子李小某,现均由被告的父母带领抚养。2013年2月17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好,有时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2015年6月,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依法确立后,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建和睦家庭。原、被告经过较长时间了解后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两个子女,感情基础较为牢固,虽有时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但只要加强沟通,夫妻和好尚有可能。原告以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迷恋赌博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代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