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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向阳与刘尚水、孙小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阳,刘尚水,孙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向阳,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刘尚水,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孙小香,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20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柒拾万元(¥700000)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少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