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小琴与谈庆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琴,谈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桂0105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琴,女,汉族。被执行人:谈庆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724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协助申请人陈小琴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谈庆刚(公民身份证号码××)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号富宁新兴苑31栋2单元1005号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南宁国用(2014)第628386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小琴(公民身份证号码:××。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