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戚纯新与徐州亚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涛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纯新,徐州亚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商初字第768号原告戚纯新,徐州亚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徐州亚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双沟镇,纪湾村村南沿双灵路东侧68号。法定代表人谢亚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涛,睢宁县双沟镇张涛苗木种植园经营者。原告戚纯新诉被告徐州亚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涛损害公司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先由代理审判员陈伟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84元,退还原告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戚纯新承担。审 判 长 郑 韬人民陪审员 许春林人民陪审员 乔昌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雪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