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一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哈斯毕力格图诉被告赵在虎股权转让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斯毕力格图,赵在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3057号原告哈斯毕力格图,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赵在虎,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阿日善乌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哈斯毕力格图诉被告赵在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斯毕力格图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哈斯毕力格图负担。审判员  齐富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