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子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子才,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子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5)威环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依法委托乳山市人民法院执行。乳山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威环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