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自栋与邵国成返还原物纠纷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栋,邵国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84号原告:刘自栋,男,汉族,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张东哲,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国成,男,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栋与被告邵国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欣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