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彭鑫与罗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鑫,罗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446号原告彭鑫。被告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鑫与被告罗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鑫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实收500元,由原告彭鑫负担。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瑜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