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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强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强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潞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强,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潞城市看守所民警,住潞城市。2015年9月8日因涉嫌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经潞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洪,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强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潞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魏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月27日,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同年8月29日,王某因病经潞城市看守所批准,押至潞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潞城市看守所安排该所民警被告人魏强等人带班、原某(另案处理)等人配合,负责王某在潞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监管工作。9月5日,魏强、原某等4人值班,22时许,魏强擅自离开潞城市人民医院,回到其位于潞城市佳地花园小区的住所。当日23时许,原某趁魏强脱岗、另两名值班人员休息,私自将病房内就医的王某所带脚镣打开,为其提供警服、手机,将其送至医院住院部后大门放走,王某脱逃后至魏强在佳地花园小区住所,魏强让脱离监管场所的王某自行返回,而未将其抓获并押送回医院,致王某逃至长治市高新区、屯留县等地,直至2015年9月8日5时许;潞城市公安局民警在潞安矿业集团常村煤矿附近一旅店内将其抓获。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王某的羁押手续、潞城市看守所值班记录表、潞城市看守所民警医院值勤表、证人证言、抓获证明、指认照片、网络评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魏强作为潞城市看守所辅警,在执行看护外出就医人员王某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原某将王某私放,并在王某前往其住处寻找其时让王某自行返回监管场所,最终导致王某脱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强自愿认罪,可酌情减少其刑罚量。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后,原审被告人魏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在案发当晚见王某身着警服,拿手机,误认为王某有人陪同,被其表象蒙蔽。从结果上看,上诉人当晚立即积极联系寻找王某,如实向领导汇报,且王某脱逃两天后被抓回,并未造成大的损失,原判量刑重。经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同年8月29日,王某因病经潞城市看守所批准,押至潞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潞城市看守所安排该所民警被告人魏强等人带班、原某(另案处理)等人配合,负责王某在潞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监管工作。9月5日,魏强、原某等4人值班,22时许,魏强擅自离开潞城市人民医院,回到其位于潞城市佳地花园小区的住所。当日23时许,原某趁魏强脱岗、另两名值班人员休息,私自将病房内就医的王某所带脚镣打开,为其提供警服、手机,将其送至医院住院部后大门放走,王某脱逃后至魏强在佳地花园小区住所,魏强让脱离监管场所的王某自行返回,而未将其抓获并押送回医院,致王某逃至长治市高新区、屯留县等地,直至2015年9月8日5时许;潞城市公安局民警在潞安矿业集团常村煤矿附近一旅店内将其抓获。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2、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般干部审批表等书证:证明魏强为潞城市看守所辅警。3、王某的羁押手续、潞城市看守所值班记录表、潞城市看守所的出入所许可证、王某出所就医的审批表、王某的病例、王某历次犯罪的判决书:证明王某于2015年8月29日因病出所就医的情况以及王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并于2015年8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潞城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4、潞城市看守所民警医院执勤表:证明王某2015年9月5日脱逃当天,执勤人员是魏强、原某、申某、魏某。5、看守所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管理办法、潞城市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王某出所就医情况说明:证明执勤民警在看押出所就医人员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5日值班民警是魏强、原某、魏某和申某。当晚22时左右,其以其女儿给魏强送其为魏强孩子满月准备的烟酒为名,将魏强骗走,然后让原某将其放走,之后其到潞城市佳地花园小区魏强家找魏强拿了点东西,出小区后,打车到了捉马村。7、证人原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5日其和魏强、魏某、申某值班。当晚魏强和王某单独待了一个多小时,魏强出来后,不知道说了什么就走了,然后其听王某的话让魏某和申某去睡觉,其和王某在病房内,之后其相信王某要去看女儿的说法将王某放走。不久魏强回来,其和魏强一起去找王某。8、证人魏某、申某的证明:均证明2015年9月5日由其二人和魏强、原某值班。当晚10点半,魏强将他们二人支出病房,由原某和魏强负责看护,后魏强出来回家拿被子。23点左右,原某从病房出来让他们二人先睡觉,原某负责值第一个班。23时30分左右,魏强先后给他们二人打电话询问王某的下落,他们去病房找王某,原某不开门,后从门上的玻璃看到,王某已不在病房。后魏强赶到病房,魏强和原某去找王某。9、证人石某、梁某、刘某的证言:证明石某、梁某、魏强三人分三班轮流看守王某。2015年9月5日为魏强值班。10、光盘两张及潞城市人民医院的情况说明:王某脱逃当晚的潞城市人民医院的监控录像。11、悬赏通告、抓获证明:前者证明为抓捕王某,公安机关发布悬赏通告。后者证明2015年9月8日5时许,由潞城市公安局民警王旺、程凯及长治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长治市屯留县常村煤矿附近一旅店内将王某抓获。12、指认照片:王某指认其逃跑路线。13、天涯易读网关于王某脱逃事件的评论、长治市公安局转发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出所就医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山西省公安厅召开部分市县公安局负责同志诫勉谈话会议、山西省公安厅召开全省看守所安全工作再动员再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潞城市看守所出具的关于该所班子和队伍变动的情况说明等:证明王某脱逃事件导致的不良社会影响。14、魏强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9月5日晚上,其回了其位于佳地花园小区的家一趟,不久,王某也来到其家,说是梁某和原某带他过来的,在楼下等,其让王某赶快回医院,然后王某就走了,其从窗户上看见下面没有车,感觉情况不对,就锁上门出来,边下楼边给原某手机打电话,是王某接的,王某说马上回医院,然后其给申某和魏某打电话联系询问原某和王某的下落,并多次联系王某让其返回医院,之后其回到医院确认王某已经逃脱。15、魏强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强作为潞城市看守所辅警,在执行看护外出就医人员王某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最终导致王某脱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魏强上诉认为自己在案发当晚见王某身着警服,拿手机,误认为王某有人陪同,被其表象蒙蔽。从结果上看,上诉人当晚立即积极联系寻找王某,如实向领导汇报,且王某脱逃两天后被抓回,并未造成大的损失,原判量刑重。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在值班看管期间,擅自脱离岗位,且在脱逃人王某找到自己住处后,未予核实是否有人陪同监管,也未将其抓获并押回医院,致使王某脱逃。脱逃人王某有多次前科,系累犯,整个脱逃事件在媒体上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原判结合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正确量刑,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蕾审判员 马艳飞审判员 姬国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