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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连荣、马翠等与渤海财产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荣,马翠,马冲,渤海财产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徐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王连荣,农民。原告马翠,农民。原告马冲,农民。被告渤海财产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福来,该公司经理。原告王连荣、马翠、马冲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欣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国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