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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中堂三桂水产批发部与麦华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中堂三桂水产批发部,麦华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673号原告东莞市中堂三桂水产批发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内海鲜区C4-01/03号。经营者黎业桂。委托代理人唐伟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诗雅。被告麦华钦,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2437。原告东莞市中堂三桂水产批发部(以下简称三桂批发部)诉被告麦华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桂批发部的委托代理人唐伟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华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桂批发部诉称,三桂批发部与麦华钦有业务往来,麦华钦多次到三桂批发部购买鱼产品。2015年9月12日,麦华钦确认欠三桂批发部鱼款35000元。另,还有编号为NO.0022200、NO.0022392的两张单据鱼款尚未支付。综上,麦华钦至今仍欠三桂批发部货款共计39439元。三桂经批发部多次向麦华钦催要未果,麦华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三桂批发部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麦华钦向原告三桂批发部支付货款39439元;��、被告麦华钦向原告三桂批发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4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麦华钦承担。被告麦华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三桂批发部主张麦华钦欠其货款39439元,对此提供了《华记水产信誉卡》、《欠款单》佐证。三桂批发部持有编号为NO.0022200(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NO.0022392(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的两张《华记水产信誉卡》原件,两卡记载的地址为中堂镇江南农批C4座01-03档,记载的鱼款金额分别为2390元、2049元,两卡右下角有“麦”字样的签名,并备注“未付”。三桂批发部持有《欠款单》的原件,该单的内容为:“原华尚顺德鱼庄(麦华钦)欠鱼款35000元正,共18张单,此据。”《欠款单》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12日,右下角有“麦华钦”字样的签名及手写的身份证号码,该身份证号码与本案被告麦华钦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原告三桂批发部主张,三桂批发部主要是销售生鲜鱼类产品,2014年起麦华钦开始到三桂批发部购买鱼产品,购买时麦华钦称其经营了一家顺德鱼庄,在八达路附近,但是三桂批发部不知道该顺德鱼庄是否真实存在、具体地址等,经工商查询亦未能查到;麦华钦与三桂批发部最后一次交易的时间是2015年8月,双方之前的交易都没有签订合同,每次买卖时三桂批发部都会要求麦华钦在《华记水产信誉卡》上签收,麦华钦一般是支付一部分现金,也会赊账一部分;2015年9月,麦华钦对三桂批发部称其顺德鱼庄已经没有经营了,故三桂批发部要求麦华钦出具案涉《欠款单》,后麦华钦就将案涉���欠款单》上所说的18张《华记水产信誉卡》原件收回了;麦华钦出具《欠款单》后,三桂批发部又找到了编号为NO.0022200、NO.0022392的2张《华记水产信誉卡》,发现该两卡的鱼款并没有结算到案涉《欠款单》中;NO.0022200、NO.0022392的2张《华记水产信誉卡》上的“麦”字样签名是麦华钦所签;三桂批发部与麦华钦交易时并未约定付款时间,但是麦华钦出具案涉《欠款单》时双方口头约定货款在2015年10月12日前付清,但麦华钦至今分文未付。以上事实,主要有原告三桂批发部提供的编号NO.0022200、NO.0022392的《华记水产信誉卡》、《欠款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麦华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三桂批发部持有《欠款单》的原件、编���为NO.0022200、NO.0022392的《华记水产信誉卡》原件,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对三桂批发部主张其与麦华钦的交易情况、欠款金额等情况予以采信,认定麦华钦至今仍欠三桂批发部货款39439元,麦华钦应如数向三桂批发部支付。至于逾期付款利息。案涉货款产生在2015年9月12日前,三桂批发部及麦华钦对货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三桂批发部主张麦华钦在出具《欠款单》时双方口头约定在2015年10月12日前付清货款,本院对其主张予以采信,现麦华钦至今未付货款,已构成逾期付款,结合三桂批发部的诉请,麦华钦应向三桂批发部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943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麦华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堂三桂水产批发部支付货款人民币39439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943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2.99元(原告东莞市中堂三桂水产批发部已预付),由被告麦华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嘉雯黎满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