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春峰与郑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峰,郑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73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峰。被执行人:郑小云。申请执行人刘春峰与被执行人郑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8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5900元,执行费104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7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洁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