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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成贵友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301号罪犯成贵友,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5月31日作出(2001)黔毕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成贵友犯抢劫罪、强奸罪、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5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45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成贵友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834号刑事裁定,将成贵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此后至2011年10月21日成贵友获本院二次,共计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成贵友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成贵友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成贵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7—2012.6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7—2013.8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成贵友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贵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