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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崔群木与聂福刚、孟明寿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群木,聂福刚,孟明寿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崔群木。委托代理人邓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聂福刚。委托代理人杨润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孟明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群木与被告聂福刚、孟明寿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群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崔群木负担。审 判 长  张江勇人民陪审员  邢龙芳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