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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梅、高文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梅,高文光,高彦利,刘洪杰,高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梅。被执行人高文光。被执行人高彦利。被执行人刘洪杰。被执行人高彦德。本院在执行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玉梅、高文光、高彦利、刘洪杰、高彦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钟德军执行员  王祥文执行员  张树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国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