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茂燕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燕,陈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740号原告林茂燕,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峰,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茂燕与被告陈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茂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林茂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益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文华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