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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黄世龙、广西横县桂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黄世龙,广西横县桂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负责人:黄丽娟。委托代理人:刘慧,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红,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世龙。被执行人:广西横县桂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必业。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世龙、广西横县桂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世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849.17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