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25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邵家财诉被告王汉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家财,王汉章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25民初365号原告:邵家财,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王汉章,男,约67,汉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邵家财诉被告王汉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家财,被告王汉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家财诉称,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10日,原告为被告王汉章建修建了四间房屋。2013年11月14日,原被告经镇司法所、村委会协调支付所欠建房工程款一事,被告还欠建房工程款2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11月份一次性付清。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推诿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汉章辩称,原告确实为我建了房屋,但原告建的房屋西墙与地基错位了,我也告诉原告处理一下。砌墙时没有放拉筋,彩钢长度不够,原告补了一节。墙体的后护坡缝隙大,后坡裂缝,但原告一直不管。要求原告将地基基础补上我就支付剩余欠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邵家财在那拉提镇科勒布拉克村为被告王汉章修建了58平米的农村自建房,该房屋建设工程款为58000元。其中政府补贴建房工程款30000元,被告王汉章个人承担建房工程款28000元。在建房后,被告王汉章向原告邵家财支付了8000元工程款。该房屋交付入住后,被告王汉章发现房屋建设存在一些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在结算工程款时,原被告协商同意将该房屋需要维修部位的维修费用从剩余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减房屋维修费后,被告王汉章还下欠原告邵家财工程款7000元,并于2013年11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字据,双方约定该欠款于2013年11底前一次性付清。之后被告王汉章又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000元,余下2000元工程款未付。支付期限届满后,原告邵家财多次向被告王汉章催要余款遭拒,故原告起诉至法院索要欠款。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实原告为被告修建农村自建房屋及施工工程款数额等事实。2、原被告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一份借条字据原件相互印证,证实原被告双方结算扣除该房屋需要维修费用后被告还欠原告剩余工程款的事实。3、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邵家财为被告王汉章修建农村自住房,双方形成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工程施工合同义务,被告王汉章应依约支付房屋工程款。该住房工程施工完后,原告将房屋向被告交付入住。被告入住后发现该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还需要维修。2013年11月14日原被告在结算剩余工程款时,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将该房屋需要维修的费用从剩余工程款中扣减。为此,被告王汉章向原告出具了尚欠7000元工程款未付的欠条字据。出具欠条字据后,被告王汉章仅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欠款,剩余2000元欠款并未及时支付。本案原被告双方已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且对房屋维修费用进行了协商处理,明确约定了剩余工程款的履行期限。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全面履行支付剩余建房工程款的义务,其应承担继续履行的合同违约责任。本案原告邵家财要求被告王汉章支付剩余2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因房屋维修费用在双方结算时已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故对被告王汉章辩称原告还未对房屋进行维修拒付剩余工程款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汉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家财工程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汉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其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