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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4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邓淑贞与张龙发、周月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淑贞,张龙发,周月嫦,张贵锋,张桂芳,邓芳书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213号原告邓淑贞,女,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2267。委托代理人林国英。被告张龙发,男,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2252。被告周月嫦,女,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2262。被告张贵锋,男,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2273。被告张桂芳,女,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2269。被告邓芳书,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262X。本院在受理原告邓淑贞诉被告张龙发、周月嫦、张贵锋、张桂芳、邓芳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淑贞于2016年3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龙发等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淑贞以与张龙发等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淑贞撤回对张龙发、周月嫦、张贵锋、张桂芳、邓芳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淑贞负担。审判员  何丽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光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