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明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雷,北京艺苑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申2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明雷,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晓光,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艺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南关村。法定代表人边德贵,总经理。申请再审人李明雷与被申请人北京艺苑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18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李明雷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明雷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私自将小区绿化的花坛改为停车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且收取的费用去向不明。二、被申请人没有和业主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管理不到位,环境脏乱差,对私搭乱建现象不予制止,楼道灯开关存在安全隐患不予维修。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法官没有给申请人看被申请人提交的《村民购房协议》和《前期物业委托合同》,被申请人所口述的一些事实亦缺乏证据佐证。综上,申请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明雷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法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明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广强代理审判员 兰雅丽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