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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行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信、李继晓等与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信,李继晓,博白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行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信。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继晓。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白县公安局,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大街59号。再审申请人李信、李继晓因与博白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信、李继晓申请再审称,博白县公安局狱医不具有西医执业医师资格担任监狱医生是对几百名被羁押人生命的漠视,将李博严重头疼头晕、呕吐、无法坐立、××当感冒处理,属误诊,错过抢救时机,导致李博死亡。李博死亡前其后脑勺枕骨有3×4厘米的伤痕,在入看守所体检报告上没有显示该伤痕,应为在看守所期间被击打所致,该情况应为致脑疝、脑出血的诱因,一、二审不予鉴定审查是错误的。请广西高级法院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博在博白县看守所接受监管期间,于2013年9月6日下午3时半按房铃称其头疼,××情仍在加重,送博白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理性脑出血后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死亡”。此医学鉴定依据,直接证实李博的死亡原因与博白县公安局对其人身的监管行为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因果关系,不存在监管中有过错因素。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对此也已经审查并作了认定,且申请人未提出相反证据否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原判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李信、李继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信、李继晓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丽文审 判 员  陈朝两代理审判员  曾亦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利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