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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昝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307号原告昝某,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赵某,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昝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昝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