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青岛星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别青山、王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星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别某,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187号原告:青岛星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英,总经理。被告:别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星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别某、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星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