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青岛星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别青山、王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星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别某,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187号原告:青岛星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英,总经理。被告:别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星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别某、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星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