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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怀信与邯郸市第一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信,邯郸市第一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怀信,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一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师金河,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怀信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一服装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自己交接,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邯市民终字第1581号及本院(2001)丛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然审判员 刘冠军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