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电影院诉被告姜文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电影院,姜文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845号原告虎林市电影院,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表人于开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秋发,北京市钧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德,虎林市司法局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文全,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林市电影院诉被告姜文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电影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民代理审判员 庚 楠人民陪审员 庄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