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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韦炳果、陆慧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韦炳果,陆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负责人佟卫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韦炳果,男,壮族。被执行人陆慧明,女,壮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韦炳果、陆慧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西路38号江园银都1栋4单元802室为被执行人韦炳果所有,柳江法院正在处置该套房屋,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韦炳果、陆慧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5)鱼执字第123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