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保字第2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西俭与王祥设申请保全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俭,王祥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2511号之一申请人王西俭。被申请人王祥设。申请人王西俭因与被申请人王祥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王西俭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担保人王宁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王晓洁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三辆作为担保。现原告申请以原告王西俭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王西俭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的查封;二、对原告王西俭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三、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