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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宁夏赛瑞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赛瑞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741号原告宁夏赛瑞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陈卫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志宁,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法定代表人杨成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赛瑞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赛瑞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被告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赛瑞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赛瑞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宁夏赛瑞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