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行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孙洪彬与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洪彬,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行终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洪彬,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森,局长。上诉人孙洪彬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洪彬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洪彬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洪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洪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智勇审判员 张彩霞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