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少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思博与赵静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博,赵静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少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刘思博,法定代理人刘志强。被告赵静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住所地:赵县自强路17号。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博与被告赵静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博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思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元,由原告刘思博负担。审判员 王瑞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