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葛仁和与周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965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开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