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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葛仁和与周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965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开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