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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三亚椰风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刘为民、李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亚椰风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为民,李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椰风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四路旅游局大院A栋402房。法定代表人王嘉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骆萍,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卫,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为民。委托代理人吴丽珠,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安。委托代理人王军卫,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亚椰风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为民、原审第三人李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重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亚椰风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亚椰风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三亚椰风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57元,由三亚椰风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三亚椰风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5914元,退回三亚椰风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957元。 审 判 长 曾 人 孝 审 判 员 李 宁 审 判 员 扆 成 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邢 孔 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