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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商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士福与庞立香、周治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福,庞立香,周治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商初字第1308号原告:张士福。委托代理人:张永娜。委托代理人:连秀美,律师。被告:庞立香。被告:周治金。原告张士福与被告庞立香、周治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庭长李晓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范国栋、王丽丽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士福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娜、连秀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立香、周治金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士福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2,631.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双方约定借款于2015年4月5日还清。借款到期后,二被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2,631.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被告庞立香、周治金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士福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被告庞立香、周治金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单二份,证实被告庞立香、周治金身份情况。证据3、欠据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庞立香、周治金向原告借款款人民币32,631.00元的事实。证据4、双城市朝阳乡胜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庞立香、周治金系夫妻关系。证据5、欠条复印件四份,证明2015年4月5日偿还的欠据中的金额系被告庞立香和周治金共同借款。证据6、证人孙某某出庭作证,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我与原告的女儿是朋友关系。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看见原、被告在车里签的欠条,金额是人民币32,631.00元,是被告庞立香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是补签的。旨在证实被告庞立香向原告张士福借款的事实。被告庞立香、周治金未举证。本院确认:原告举示证据1、2系公安机关出具,能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举示证据3系被告庞立香给原告出具的借据,该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借据,应予确认;原告举示证据4系双城市朝阳乡胜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予确认;原告举示证据5系原告提供的欠据复印件4张,此四张欠据上虽有二被告的签名,但四张欠据总金额与本案借款金额不一致,亦不能证明本案诉争的借款系二被告共同所借,故对证据5不予采信;原告举示证据6系证人证言,该证言内容与证据3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庞立香曾经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证言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应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庞立香、周治金系夫妻关系。2014年,被告庞立香因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2,631.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5年4月5日还清,被告庞立香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庞立香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庞立香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2,631.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庞立香向原告张士福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凭,据此,原告张士福与被告庞立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对原告张士福要求被告庞立香归还借款并要求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周治金共同偿还此借款,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系二被告生活所用,欠据仅是被告庞立香签字,无法认定该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立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士福借款人民币32,631.00元;二、被告庞立香自2015年4月6日起以32,631.00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给付原告张士福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0元由被告庞立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履行期满后二年。审判长  李晓华审判员  范国栋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车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