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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印华与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青龙铀矿、李国保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印华,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青龙铀矿,李国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印华。委托代理人:陈素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青龙铀矿。住所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干沟乡庞丈子村。法定代表人:杨维勋。委托代理人:王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国保。再审申请人杨印华因与被申请人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青龙铀矿、李国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终字第6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印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XXXXXX号林地使用执照为证明林权权属关系的权威法律文书,其证明力不可动摇,1989年分山的说法是侵犯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村民的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一、二审法院没有认定申请人林权证的效力,却认为第三人李国保临时从村委会盖上公章的证明有效,明显亵渎国家机关文书的权威性。本案不存在权属争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院认为,杨印华虽持有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1981年7月25日向其颁发的XXXXXX号林地使用权执照,但经原审法院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1989年盘岭沟村第四小组对其小组山场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重新分配,李国保取得了诉争山场的实际经营权。由此,本案争议山场承包经营权属证照记载状况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符。二审法院以本案涉案山场权属有争议,应由政府相关机关进行处理、解决其双方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上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杨印华申请再审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印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印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习 静代理审判员  何振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