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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冯金珍与朱正海、顾春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珍,朱正海,顾春红,苏州威笑家纺有限公司,李永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02号之一原告冯金珍。委托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正海。被告顾春红。被告苏州威笑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春红。被告李永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珍诉被告朱正海、顾春红、苏州威笑家纺有限公司、李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珍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金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金珍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辰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