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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XX霞与被告焦志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霞,焦志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90号原告:XX霞。被告:焦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XX霞诉被告焦志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霞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XX霞负担。审判员  田建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