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XX霞与被告焦志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霞,焦志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90号原告:XX霞。被告:焦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XX霞诉被告焦志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霞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XX霞负担。审判员 田建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