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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沙井支行与李泰、莫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沙井支行,李泰,莫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沙井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毕国亮,行长。被执行人李泰。被执行人莫良华。申请执行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沙井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泰、莫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二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沙井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现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泰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建材支行账号为62×××71的存款118800.00元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文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臻栋 更多数据: